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及本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发起设立的、由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民调解等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咨询、管理、教育培训和服务(含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推动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民调解理论和应用研究,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之间的桥梁作用,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发起设立机构——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3栋27层,邮政编码:2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一)参与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和评估理论、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机制和人民调解等课题研究,对省中心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民调解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诚信建设和人民调解廉洁管理;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计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社会稳定风险管理和社会影响评估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社会稳评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四)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推动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对会员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实施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罚;
(六)配合省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涉及会员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接受本会的协调、指导,参与本会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五)接受本会会员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能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人民调解理论与实践研究、业务咨询、管理和服务(含志愿服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团体、学术组织、非法人组织(含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公司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学术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人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申请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及有关证书。
3.本会会员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秘书处负责建立会员档案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其中,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民调解咨询经营业务的会员颁发A类会员证书(证书编号首字母为A);其他会员颁发B类会员证书(证书编号首字母为B)。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
(四)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该组织被依法吊销、撤销或破产终结的,自该组织被吊销、撤销或破产终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公民;
(八)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并自愿履行本会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B类会员免收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经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启动、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决,半数以上到会会员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驻省会城市以外的会员可以小组为单位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人民调解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负责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处理待办事务,提出人事安排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不作法人登记,以省中心为法人实体,对外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执行副理事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省中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省中心认真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省中心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省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可自行解散,由主发起设立机构——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宣告终止或解散。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省中心用于社会稳评和人民调解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主发起单位——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起草,于2025年9月1日修订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主发起单位——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