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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烟市Y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范围偷拆”他人房屋案

发布时间:2025/10/4 16:57:13  作者:杨玫 来源:社会稳评与人民调解网 来源: 浏览次数:5617

新闻监督员、人民调解员 杜宏伟


“我早饭后拿着钥匙去我家的小卖部门市上开门时,发现房子找不到了,更别说开门了!”山东省烟市民赵先生电话打到我所在的新华某报社新媒体部门,第一句话就是这样说的。

“我的房子不在开发商开发范围内,他们说施工过车碍事,晚上给我们偷拆了!”赵先生补充说,“找了街道办、区里、市里,两个多月了,都不管,都推脱、扯皮。”

维权两个月余无果,2010年8月底的一天,张先生无奈向新闻媒体反映,希望新闻媒体给予监督报道。

临危受命,一线调查。记得当时我手头上的一个案件已经忙乎了大半个月了,还没等画句号,分管领导又把这任务安排给我,说实话心里还是有些不情愿。好在当时还年轻,身体“抗造”,就带了一个小伙伴李杰直奔东烟市。

在东烟市,从市到区、再到街道办,从周一到周五五天时间,我们走访了宣传、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当事人,尽管也经历了种种“磨难”,但最终还是获取了关键证据,掌握了基本事实情况:张先生40.5平方米产权房(起脊房)位于东烟市主城区黄金地段,与之相邻的开发楼盘正在挖地槽施工阶段。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与街道办大门仅隔一条五六宽米的小道,施工现场并未设置围挡,路人稍有不慎就有掉入槽坑的危险。

情况属实,民事协商。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张先生房屋并不在拆迁范围内,其反映的情况属实。与之一墙之隔的房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施工。据说是出于运送物料的便利考虑,开发企业曾找张先生商议购买房屋事宜,但因价格悬殊太大(买方出价67万元,房主张先生要价120万元),双方不欢而散。过了大约一个月时间,就出现本文开头张先生向报社反映的情况:开发商未经张先生同意实施了“夜拆”,房屋夷为平地,张先生向街道办、公安部门反映后,开发商承认是其实施了房屋拆除行为,并承诺会积极赔偿、补偿,但因为房主要价太高,现在正处于协商谈判阶段。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刑责难免。报社法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房地产开发商未经允许超范围拆除他人房屋,造成公民个人固定资产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当时,公安机关尚未立案调查,理由是“正在研判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督促双方和解,或减轻刑罚处罚。我们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厘清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关系,建议街道办牵头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积极协商,同时提醒张先生再次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规定,和解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加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街道办“接办”,启动民事部分调解。经过周一至周四四天的多方努力,第五天,当我们完成大部分工作,拟返回报社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的时候,终于有“出面管事”的了——街道办工作人员主动对接,希望协调解决此事。

午餐时间,街道办工作人员再次电话沟通,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给张先生净额100万元的货币补偿,房产过户税费等均由企业承担,并发来《房屋买卖合同》样本。经过我们的劝说,张先生同意了这个赔偿金额。

但是,我们向街道办工作人员郑重提出,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而是房产开发商严重违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在先,所以合同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故《房屋买卖合同》名称应变更为《房屋赔偿补偿合同》,否则张先生这边有权终止这次调解。最终,开发商采纳了这个意见。

当事人双方当日下午即完成合同签署,90万元赔偿金到账。下一个工作日即周一完成房屋税费缴纳、房产过户程序,其余10万元赔偿金同时到账。

过程艰辛,结果完美。这样,一起历时两个多月、“没有管的,都推诿、扯皮”的房地产开发商“超范围偷拆”他人房屋案,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调解,民事赔偿部分五天时间即达成和解,第八天即全部完成,有效避免了矛盾冲突升级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张先生心脏装两个支架,维权期间曾两次爆发、幸抢救及时)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报社领导和有关各方的一致好评。

“善意提醒”:“拿钱走人,别趟“浑水”。在东烟市期间,曾有当地媒体同行接近我们,说是受“朋友”委托,提出“拿钱走人吧,‘闲事’管多了不好”,暗示这里面“水深”,“善意”提醒别趟这‘浑水’。至于这“水有多深”、怎么“不好”,我们没多问,对方未多讲。

我们以新闻监督员的名义,以人民调解员的站位,利益面前不为所动、不法面前敢于亮剑,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媒体同仁竖起了标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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