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云涛 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月3日,最高法院公布“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为《付某诉江苏省某县交警大队、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关键词为“法检合力化解、不予立案、抗诉、扣留车辆、行政强制‘乱收费’”。
该案例内容显示,江苏宿迁某车辆救援公司与县交警大队“业务合作”,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三年半时间,平均每天进账5100元,累计产生2万余人次拖车费用(日均17人次),“12345网络问政”接到相关投诉300余条等问题,且存在不必要拖车、超标收费问题。根据该案诉讼主体(居民付某)拖车费300元/次计算,该公司3年半时间仅“拖车费”一项创收642.6万元,平均每年收费183.6万元。
该县居民付某被强收300元拖车费后,向法院诉拖车公司和交警队“拖车”收费违法,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检察院“出手”抗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县交警大队实施了扣车行为,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涉案车辆可正常行驶,无需扣押;县交警大队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补办手续,程序违法。一审裁定未回应付某要求确认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行为违法的诉求,系遗漏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将扣车行为和拖车收费割裂看待,忽略了两者因果关系;本案非个体案例,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于2025年1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宿迁市公、检、法三部门会商研判,市公安局责令该县公安局退还了付某300元拖车费,付某对此表示满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亦明确了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允许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只有在其无法及时移动且影响通行和安全时,交警方可通知相关单位移车。针对实践中该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的“转嫁费用”“乱收费”情形,检察院建议需要多措并举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