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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人民调解法,还要统一调解法?全国人大代表汤维建认为有必要

发布时间:2026/3/14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陈怡帆 实习生:刘怡君 来源: 浏览次数:128725


面对纠纷,不少人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倾向于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和解,而非对簿公堂。

在我国,调解制度正是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长期以来,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解决、完善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发展,调解的工作领域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生产经营、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的矛盾纠纷,逐渐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互联网等领域拓展。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统一调解法的建议,希望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国调解制度,填补新兴调解的立法空白。南方周末记者与其对话。


南方周末:已经有人民调解法,为什么还要制定统一调解法?

汤维建:首先,人民调解法主要规范基层民间纠纷调解,民事诉讼法部分涉及调解制度,商事调解主要依赖于商事调解条例、缺乏高位阶法律依据,至于家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则缺乏直接立法支撑。

其次,现有调解体系发展不均衡,各类调解定位模糊、范围不清,不少新类型调解缺乏明确法治支撑和规范,不足以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无法适应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发展。

再次,通过统一立法能够赋予调解更明确的法治内涵、更规范的程序保障和更高效的执行效力,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消弭于萌芽,实现从源头减少增量。

最后,全球交往和国际贸易需要灵活的、超越国界的、带有普适性标准的纠纷解决制度,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明显,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制定统一调解法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年3月6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省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南方周末:制定统一调解法具备哪些现实基础?

汤维建:第一,我们已经具备可供改造的法律文本基础。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商事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整合调解制度奠定了规范基础。事实上,早在人民调解法立法之初,立法者已就统一调解立法作出相关考虑,后来相关部门也曾围绕行政调解等做了相应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准备。

第二,调解的基础理论研究相对系统。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制定统一调解法的设想并得到积极响应,涌现出一批相关建议,并有相关立法建议稿作为参考。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调解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在调解原则、调审分离等基本问题上形成了相当程度的学术共识与智识储备,能够为立法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与方案选择。

第三,实践经验已比较成熟。“十四五”期间,全国调解组织年均调解各类纠纷近1600万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

在民事调解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遍布城乡。商事调解方面,近年来独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不断涌现,在解决国内及涉外商事纠纷方面潜力显现。

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动的“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以及各地法院在诉调对接、特邀调解、在线调解平台方面的创新,为高质量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南方周末:你认为统一调解法应采取怎样的立法框架?

汤维建:我建议采取总分则模式。总则注重体现调解程序的规范性、体系性和一体性,重点围绕调解制度的组织、管理和基本程序要求作出规定,体现出组织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特点。

分则需要依据当前不同类型调解进行特殊制度设计,为各类调解有效运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支撑,同时着重处理各类调解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作用范围和职能边界,也要为不同调解之间的衔接协同、程序轨道作出设计。附则主要规定法律施行日期等。

南方周末:如何针对不同的调解类型进行管理?

汤维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个人调解等具有公益色彩的调解类型,应当作为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参照既有人民调解法方式管理。对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市场化色彩较重的调解可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并导入行业协会自律模式。对行业调解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的调解,应当参照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明确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管主体。

此外,当前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较为单一,应当构建“分层分类”的资格认证管理体系。对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认证可延续现有规定。同时,针对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涉外调解等建立相对独立的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设定基本的教育、培训、执业、考核及职业道德标准,可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认证管理。

南方周末:在你的构想中,立法应如何构建、完善商事调解机制?

汤维建:第一,建立涉外商事调解直接执行机制。统一立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建立商事调解收费机制。为鼓励支持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统一调解法应当确立有限收费原则,允许商事调解机构根据争议标的额、复杂程度、调解员资历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对于小额商事纠纷或特定行业,可鼓励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或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调解的广泛利用。


南方周末记者:陈怡帆 实习生:刘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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